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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生计划 江西基层学员培养工作计划(模板9篇)

时间:2023-09-25 02:22:48 作者:文轩 江西招生计划 江西基层学员培养工作计划(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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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生计划篇一

使培养对象树立现代教育理念,通过理论学习、教学实践、信息技术运用、教育科学研究及专家指导等形式,提高培养对象的教育创新思维能力、学科知识拓展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促进他们形成学科教育教学风格和特色,使他们在各方面尽快达到省特级教师和市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等评选规定的条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力争做到—年适应,三年合格,六年优秀,九年骨干。

具体目标如下:

1、师德:

培养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依法执教,使全体教师具有五种精神:终身从教的献身精神、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互相合作的团队精神、不甘落后的拼搏精神、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

2、教育观念:

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成为为教师的自觉行为,具有较为扎实的现代教育理论特别是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理论基础,并能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教育实践。

3、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基础,娴熟的教学基本功,较好的教学业绩,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独立撰写具有相当价值的论文。

4、反思与自我发展:

有自我发展目标与计划,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我反思、改进和提高,自我发展意识强。

江西招生计划篇二

最新版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家读过了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最新版,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9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修正 2019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五)对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政府负担;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一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腐、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招生计划篇三

根据教育部规定,今年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由往年4月底提前到4月10日前结束,请考生抓紧时间完成报名!

一、报名条件

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从高一开始)。

提醒:高校专项和自主招生一样原则上要求考生的高考成绩达到一本分数线以上。

二、招生学校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具有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但是否面向江西安排此项计划,要及时上网查阅学校的招生简章进行了解。

三、报考时间

1.3月底前,考生到县(区)招考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打印《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高校专项考生资格审查表》,如实填写考生承诺部分并签名,送毕业中学、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县(区)招考办审定并留存作为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之一。

2.4月10日前,考生登陆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http:///gxzxbm/)完成向高校报名申请。

3.4月底前,省、市、县(区)完成考生基本条件审核并统一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4.5月底前,高校完成其他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5.高考出分前,高校对通过审核的考生进行测试并公示合格名单。

6.高考出分后,考生填报“高校专项”志愿,填在自主招生志愿栏,只能填一个院校志愿。

四、录取时间

高校专项与自主招生同时在第一批本科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

五、报考建议

高校专项计划在录取时可以享受降分优惠,有的学校降分幅度还比较大。如果你是农村户籍,能够考一本线以上,综合素质优秀,或学有专长,就抓紧时间填表申请,登陆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了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信息,参考往年录取分数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报,有好机会就不要错过。

六、参考数据

2017年高校专项在江西录取数据 点击查看

江西招生计划篇四

教学计划是课程设置的整体规划,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文件。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提供江西版小学四年级下册美术教学计划,欢迎阅读!

 

孩子对美术课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对于美术课程中的一些内容由于器材及学生素质的限制,仍然无法很好地开展教学,因此本学期仍要为学生最大限度地创造机会,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1、以新课标的理念为依据,重视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的培养,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重视人文精神,体现人文观念。

2、注重学生的学习体验,力求学科的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机的结合,关注学生对美术的多角度体验和尝试。

3、注意学科之间的积累和联系,注意学科知识的综合,利用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联系来发展学生的能力和技能,使学科之间的综合效应更为融合和连通,更多的关注学生的实际生活。

 

1、在于促进学生学习主体性的发挥和个性的张扬。

2、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前提兼顾学生个性发展和知识技能两方面的需要,循序渐进的传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3、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直接参与并亲身经历各种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寻找各种材料,表达自己丰富多彩的想象。

1、认真贯彻新课程标准的精神,处理好思想品德教育,审美教育,能力培养和双基训练的关系,充分发挥美术教学情感陶冶的功能,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加强教学中师生的双边关系,既重视教师的.教,也重视学生的学,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3、鼓励学生进行综合性和探究性学习,加强美术与其他学科的的联系,与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和综合探究的能力。

4、注重学生学习方法的研究,引导学生以感受、观察、体验、表现以及收集资料等学习方法,进行自主学习与合作交流。

5、教学手段生动有趣,运用电影、电视、录像、范画、参观、访问、故事、游戏、音乐等方式引导学生增强对形象的感受能力与想象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

6、改革评价制度,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重视对学生美术活动表现的评价,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评价学生的美术作业,建立促进美术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

7、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以及校园和社会生活中的资源进行美术教学。

8、培养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和核心,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江西招生计划篇五

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职责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中央国债系统复核。这些工作都是资金管理的.重要过程,就是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再次审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帐务处理的规范,为企业把好资金运作关。今年以来,我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工作。

1、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年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去工作,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和懈怠,否则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形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每天我对各项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以及中央国债系统复核工作进行认真严格的复核,每一笔业务,每一项资金的流动及确认都是在反复的核对之后进行的,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帐务处理及业务回购、债券买卖、收款付款等业务一律不予确认,严格把关,发挥好职能作用,力保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今年以来,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共检查复核业务笔,保证项业务的规范有序。

2、完成了重大项目的资金核算工作

今年先后完成了债权投资国电项目的核算工作,xx债权投资项目成立的前期准备工作等,由于项目核算工作事关企业资金投入及使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是项目投资中资金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项目投资的发展,我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程序以及公司投资国电项目核算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把好资金使用关,主要的业务是应付利息、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今年共进行了两次,即3月份和9月份各付息一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加强交流和沟通,做好协调工作,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运作,有效防范了资金使用的风险。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今年,配合创新部完成了托管银行开立托管户的工作,对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认真复核后,按照要求划转至项目方,使该项目及时按照预定的计划成立。我多次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的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实现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奠定的基础。

我还根据投资部的工作需要和指令,办理了通知存款的相关手续,我按银行规定的要求对每笔业务办理了开户手续。为了有效做好上半年的降息预期的准备工作,我们还多次与投资部沟通,做好利息波动的防范风险后,通知所有存款都以七天为周期进行滚存,虽然大大增加了我们的业务工作量,但是全面保证了公司资金的使用安全。今年,在同事的帮助协作下,共完成了各银行存款业务达x笔,总金额达x亿元,为公司创造收益xxx万元。

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档案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期限要求进行规范存档备案,我今年还承担了财务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凭证、各项帐务、报表以及各项分析报告等都严格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存档,存放有序,方便存查,完整标准,同时还接待了外来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同时我还与人事部门交接了20xx年年底以前的凭证,通过认真对照,签字登记,推动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

5、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防范突发应急事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保证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故障等原因形成业务的中断或者造资金管理的其它不良后果。今年,在一些领域做了积极的研究和分析,实现了工作的顺畅和有序。

6、其它工作

另外我还按照公司的要求和上级的安排,做好中央国债公司开立的券款对付业务,认真细致的进行业务核对,一是要保证和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今年1至4月份还承担了华力公司投资报表的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按照财务报表程充有序进行,为企业经营决策及时提供了依据和基础。由于5月其它工作的需要,移交至其他同事。

江西招生计划篇六

1、学校为各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创造参与各级各种学习、进修、研究和实践的条件和机会,为其成长提供舞台。参加活动后要求其写出体会和收获,并在全校范围内举行讲座或上示范汇、报课。

2、实行导师制,学校将聘请教学专家、特级教师定期培养,指导

各级教师,与培养对象结成交流对子,开展拜师学习活动,为其成长提供直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3、学校积极安排并督促培养对象参加校级以上公开教学、学科竞赛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并给予悉心指导,促使他们尽快成长。

4、学校定期组织对培养对象的评价活动,对培养对象的发展情况做出评价,总结表彰先进,提出进一步发展目标,同时针对薄弱环节,对培养对象提出要求,明确目标。

5、建立各级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制度,各级骨干教师每年度向学校进行述职,学校管理小组进行考核,并建立管理档案。学校建立各级骨干教师管理档案,进行宏观管理,定期考核,培养对象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为高一级骨干教师评选储备人选,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取消其资格。

6、学校积极向上一级教科研部门推荐学校的骨干培训对象,鼓励和推动其参加各级学科教研比武等活动,并在各种知识活动中,对其中优秀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自我提高

1、要求每位培养对象对照相应评审标准,自我分析、找出差距,针对个人实际情况,分阶段制定个人提升计划并进行自我对照和反思。

2、加强素质教育和新课程理论学习,每学年订阅2份以上与自己所教学科相符的书刊杂志,阅读2部教育专著,撰写6000字以上的读书摘记。

3、每学期至少开设一堂公开研究课或示范课,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课堂教学特点。每学年至少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或有一篇市级交流论文或有一篇论文获市级奖。

4、自觉主动地拜师学艺,每月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研习情况并接受指导,阶段性成果向指导教师汇报,每学期互相听评课10节以上。

5、每学期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对照评选条件自我反思,查漏补缺,同时将本人的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及时提供给教导处。

江西招生计划篇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

现行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xx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下面是详细内容。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xx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修正 20xx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江西招生计划篇八

为提升丰县支行履职能力,在上级行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再取佳绩,支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度工作目标:争创中心支行优秀单位。20xx年支行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推进创新、提升能力、促进和谐、再上台阶。现将20xx年度工作计划印发,请落实执行,并根据上级部署及时调整。

一、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强化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推动货币信贷总量持续均衡增长。紧紧围绕“做大总量促增长,调优结构促转型,普惠民生促消费”的货币政策传导思路,着力提高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巩固20xx年信贷投放优势,确保20xx年贷款增速位居全市前列。制定印发《20xx年丰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督促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支持方式,完善信贷服务功能,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合理安排信贷总量及投放进度,有效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准确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避免出现信贷投放大起大落,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不定期召开银行行长联席会议、金融工作座谈会、金融形势分析会,走访金融机构,宣传货币信贷政策,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反映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县领导关注事宜,提出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调整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一是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根据县政府20xx年重大项目安排,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实施对接,努力满足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组织举办丰县融资知识培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不断提升;组织召开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推进会,助推银保深入合作。三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强化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和信贷政策“三农”导向效果评估的激励推动作用,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支持农发行和邮储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领域,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加强与劳动保障、团县委、妇联等单位的合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和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的组织发放工作,发挥好金融对民生的普惠作用。

二、切实维护辖内金融稳定,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继续以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为中心,不断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密切关注信贷集中度偏高、存贷款期限错配、资产价格过快上涨等经济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修订完善辖区金融风险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金融办,依法妥善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继续完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扎实做好金融稳定基础工作。在现行的金融风险监测季度例会基础上,建立人民银行、经贸委和局金融风险(案件)情况通气会制度。与县综治委配合,将平安金融创建工作引向深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保江苏省第三批金融生态达标县申报、验收成功。

加强金融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成立现场综合检查领导小组,建立现场综合检查动态人员动态库。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政策、利率政策、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反^v^、帐户管理、国库业务代理、现金管理和人民币收付业务等方面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行为,提高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性和依法行政规范性、严肃性。

组织实施对丰县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改革成果评估,促使地方法人机构改革取得实效。继续推动辖内金融改革,增强金融业发展后劲。加强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测。提请县政府着力解决农信社高额不良贷款的化解问题,壮大其经营实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关注涉及土地、税收、财政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可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开展辖区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总体评价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决策的自觉性。

三、创新金融服务手段,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强化金融统计和调研工作。加强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挖掘利用制度性经济调查的信息,有条件、分步骤地拓展调查渠道和领域,发挥经济调查在形势分析判断中的有效作用。认真学习调研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着力提高调研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善于借助多方力量,及时发现丰县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多角度开展调研,为地方政府和上级行提供更多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信息反馈。

加快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快通工程”,着力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全面展开集中代收付业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加强会计核算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监督,及时通报、纠正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支付清算风险。完善银行卡业务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

20xx年沃德物业公司的年度工作思路是完善公司架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储、备可用人才,转变观念服务好客户、准业主,配合好地产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将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深入每个细节当中,如何开拓、创新、进取,如何建立自己的团队,培养造就自己的业务骨干人才,是物业公司的立足之本。今根据沃德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后期发展将面临的问题,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江西招生计划篇九

20xx年,希望能稳定保持目前的工作团队,继续不断改善产品,加强与营销客户经理、客户的沟通,敢于尝试做个性化报告,使我们的产品销售更上一层楼,业绩提升30%以上。同时,还要多向公司优秀的、有经验的同事学习,珍惜公司的培训机会,使得自身及分析师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

(一)产品方面

常规性产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积极调整以适应客户需求和形势变化。20xx年计划调整产品包括:

(1)零售月报——产品需重新定位,调整报告框架,可以通过与客户经理沟通,和客户需求调查来实现。

(2)《小微金融资讯》——由季度出刊改为月度出刊。保证重点产品质量:包括《个人信贷业务月报》,《零售银行专题》。

(二)数据库方面

零售银行业务信息的抓取:个人理财、银行卡、电子银行、零售银行均有监测类周报,可以通过技术的主动抓取,减少重复劳动和人力成本。目前公司数据库中已有个贷相关数据和存款数据。

(三)分析师管理

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要求分析师写月度工作总结。

20xx年,我支行各项经营指标快速发展、职工思想稳定、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各项业务工作均创历史最好水平。在即将到来的20xx年里,面对xx银行上市以后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我支行将在上级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全面推进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营效率,优化经营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打好经营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采取措施,稳定现有客户及经营资源。稳定我行贷款,积极为企业富裕资金寻找出路,在争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弥补企业归还贷款对我行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为企业制定全面、客观、可行的投资理财方案,引导企业资金流向,力争最大限度保证和谋求我行的经营利益。

二是密切关注形势,争取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继续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及发展情况,及时向市分行汇报xx集团年金业务进展情况,全力配合市分行开展对xx集团企业年金业务的营销,力争企业年金业务年内在我行顺利办理。

四是加强银团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继续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就银团贷款业务进行专题学习和研究,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办法,同时加强与企业及参贷银行的信息沟通,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和风险预警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

五是调整经营结构,构建多元化经营新格局。努力提高非信贷盈利资产的比重。按照风险可控、积极稳步的原则,积极培育客户融资需求。突出负债结构的调整,最大限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效益。还要调整收益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建立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联动效应,利用我行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争取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益。

六是全力推进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壮大

七是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员工综合素质。加强岗位轮换工作,健全完善人员培训和岗位轮训机制,结合全行股改的新形势新任务,探索更为灵活有效的教育和学习方式,富有成效地开展各项教育和学习培训活动,使全行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思想状况得到明显改观,充分增强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积极性,推动全行各项经营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更快更好发展,适应我行股份制改革形势下岗位的新要求。

八是建设内控文化,强化内控管理

从内控管理的“学、改、查、教”等四个方面为着手,讲方法,求实效,不断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各项内控管理工作和案件防范活动:一是“学”。狠抓对全行员工的内控管理学习活动。以上级行内控工作内控工作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以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每周开展一次小组学习,每半月进行一次集中学习,保证学习效果;二是“改”。进一步积极查找漏洞、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三是“查”。以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和屡查屡存问题为重点,认真深入和严格地开展定期自查活动,使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深入;四是“教”。强化内控管理工作员工教育活动,使员工不断树立正确的内控工作观念,形成到位的内控工作意识,从而深化内控文化建设。

(一)整体大局上

首先,要清楚的了解我行成立的背景、意义和发展目标,清楚我行的市场定位,明白我行的主要目标客户群。只有明白了大方针,才能准确找到自己的工作重点,清楚自己的工作方向,这样才能有的放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自身发展与全行发展相契合。因为只有在整体上了解自己工作岗位所处的大环境,才能帮助自己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更快的适应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如果自己根本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大环境,不知道单位给予我们的期望,只是一味的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那么自己做的也许一点价值也没有甚至有时候还会有反作用。

其次,在开始工作之前以及在工作中,要先对我行的整个机构设置以及部门职责等有一定的了解,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整体。你的工作不是独立的,它与其他部门、同事的工作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比如说在做柜台工作时,出了要清楚自己的工作性质以外,也要了解一下会计工作,这样才能明白操作流程为什么要这样走,有助于提高业务技能,同时迅速接受自己不熟悉的业务,也清楚了票据、重要凭证等哪些地方是不允许有错误的等等。还有,当你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有疑惑的时候,就知道应该向谁寻求帮助能够达到自己想要的果,增加了有效沟通的机率。

再者,要不断加强理论政治学习,充实自己的头脑,使思想更进一步的成熟进步,这并不是做表面功夫说场面话。因为理论是实践的基石,思想是行动的指引。每个人的思想是在不断变化,而且受外在因素影响的,它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你的思想会决定你的行动,你的价值观、人生观会左右你对待人和事的态度,同样会改变你思考问题的高度、层面以及角度。

(二)个人具体工作上

一、要全面熟悉各项业务,了解各种业务的工作流程,并且清楚自己的工作性质,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自己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找到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提高自己的效率,争取用最短的时间的服务为客户办理每一项业务。平时休息中,也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基础技能素质,例如点钞、汉字录入、翻打传票、^v^鉴别等,让自己拥有过硬的基本功。

二、要设定目标,对自己要有阶段性的目标规划。有目标才会有动力,有目标才会有进步。短期内是把业务熟悉,提高操作速度,同时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今年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明年争取把剩下的三门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同时长期上,不断学习会计、金融等知识,考取相应等级会计师资格证、理财规划师资格证等,追求学识和职业上的进步,更上一层楼!

一、基本工作思路

20---20--年度我行团委工作将继续紧紧依靠行党委、行长室的领导和支持,本着服务全行发展大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青年团员工作新格局为目标,围绕我行中心工作,进一步完善团的各项机制,切实关心青年团员工作、生活,增强青年团员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在“开门红”活动中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发挥的突击队作用,更好的服务我行的发展大局。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团支部,加强团组织建设,提高团工作执行力。在20--年各支行成立团支部的基础上,新增机关团支部;制定团委例会制度,确定总行团委与基层支部联系制度,使团工作能高效、快捷的开展;并加强团工作执行力建设,制定奖罚和退出机制。

(二)紧紧围绕业务发展这一中心,发挥团组织的突击队和生力军作用。做到党委有号召,团委有行动,业务部门有要求,团组织主动配合。

储明星”、“揽储能手”,积极壮大我行资金实力,发挥青年团员员工生力军的作用。抢占市场先机,让广大团员青年员工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锻炼,激发团员青年员工参与发展的热情;使广大青年员工不但有“我行”意识,还要有“我行”观念。

(2)结合我行青年员工较多,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创建“青年文明号”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文明优质服务的有效载体,通过印发《狼性文化》等一系列青年励志读本,组织“文明优质服务对手赛”,在全行掀起“比、学、赶、帮、超”的热潮。团委加大组织宣传和思想引导,形成“二线为一线,机关为基层,全行为客户服务”的良好局面,向社会宣扬我行统一的服务品牌和企业形象,为我行各项业务“扩张性”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三)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定期组织团员进行思想政治学习。共青团员作为中国^v^的助手和后备军,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团组织必须通过组织团员青年对党的理论知识、大政方针、时事政治及一系列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团员青年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做好党的助手。

2、建立学习型团支部,在团员青年中开展读书活动。通过推荐优秀文艺作品、组织团员青年撰写读后感等活动,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肩负的历史使命,立足本职,奋发有为。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1月下旬成立舞蹈队。

二、1月21号举行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20--年度“迎新春”卡拉ok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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