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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非法运输行为大全(15篇)

时间:2023-07-07 13:55:35 作者:曹czj 实用非法运输行为大全(15篇)

安全标语,透露着人们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如何保证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方法。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安全标语,供大家参考使用。

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林业园林绿化系统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市**区林业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对全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林地上采砂采石取土企业、园林绿化生产等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专项整治,本次专项行动已结束,并取得有效成绩,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了以局长陈林任组长、副局长文良勇任副组长,**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林政法规科和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林政法规科,江林、姚恩林、刘传丽负责日常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为了我区林业生态建设可持续、可平衡、可协调,有效治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和林地市场及园林绿化生产秩序,加强采石采砂取土使用林地单位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园林绿化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抓了以下方面的整治内容:

一是林地征占用和乱开发问题。在这方面重点整治水源区,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内以及区人民政府规划的其它禁采区域内非法占用林地开设采石、采砂、取土场。另外还对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整治和规范化管理。

二是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着力清理“空证”或有无转包、转租行为的木材经营加工厂,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渠道,看有无场地内有无合法来源木材,是否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是否凭证经营加工,有无超越核准范围的经营、加工行为,是否有“一证多用”、“一户多点”的现象,是否收购以天然林为主的木材,木材经营加工厂的.违法记录;同时对安全措施是否规范也进行了全面检查。

三是园林绿化生产。主要对园林管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各类苗圃花卉生产经营业主是否守法进行了清理。

二、整治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了2个综合整治小组,共出动执法人员156人次,出动车辆78台次。

(一)木材经营加工市场清理。

检查木材加工经营场所36余处(次),木材加工大型企业3家,()木材经营加工台帐36余本,查处林业行政案件7起,处理违法人员7人,没收非法木材20立方米,罚款1万元。

(二)林地征占用和乱开发清理。

这次在林地征占用和乱开发征占用地清理整顿大检查中,共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单位3家,违法占用林地0.6280公顷,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3份。

(三)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清理。

对市区座椅松进行了检修、枯枝死树进行了清理补植。集中对**路、**路、**路等主要路段上行道树乱拉、乱接、乱搭、乱挂等清查治理,共计230余件/次;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树木、花池损毁事件处理12次,预防了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排除了路边大树隐患,排查了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人员在给园林植物的施肥、防治病虫害时穿戴口罩防护雨衣及胶皮手套情况的检查,对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及时促其改正。

排查正确使用草坪机、修剪机、打药机的情况,操作不当的立即纠正;在攀缘树木修剪枝条时,是否避开树木上空的电力线、电话线进行排查的基础上,硬性要求作业工人系好安全带,提高安全系数,从而避免了摔伤和触电引起伤亡事故。另外,对市区各条道路、游园行道树低矮树枝进行及时修剪,有效排查了行道树对行人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经过历时两个月的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总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离各级领导和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下一步要着力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全区林业园林绿化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综合素质的建设,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以更好的为林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可平衡、可协调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二是在全区抓好林业园林绿化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增强对林业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了解和认同。

****区林业局。

文档为doc格式。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简报

省安委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强化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科学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积极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各项对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扎实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各级要着眼年关将近、烟花爆竹即将进入生产销售旺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正伺机而动的严峻形势,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明察暗访等方式,迅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要强化县、乡、村防控责任,加强产运销储及燃放全程监管,严防突击生产,严防不合格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作坊和窝点。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按照已有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深入检查督导,确保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对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前期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严密监控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持续做好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继续严格落实逐矿盯守责任,以“八查”为重点开展全覆盖排查,提高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频次,加大曝光力度,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强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和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力度,严防违法违规恢复生产和垮坝、坍塌等事故发生。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储存单位认真落实冬季防冻防凝措施,严防气温骤变引发危险化学品着火、爆炸、中毒事故。要加强冶金等连续作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强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文档为doc格式。

严禁非法捕鱼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柏加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镇所辖水域内从事以上非法捕鱼行为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装备、船只、有毒物、爆炸物及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1225**。

xx镇人民政府。

年7月11日。

严禁非法捕鱼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柏加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镇所辖水域内从事以上非法捕鱼行为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装备、船只、有毒物、爆炸物及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1225xx。

柏加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1日。

注:水管所已沿河在渡口、水库边、岛洲等地点设置禁渔标志,请大家严格遵守禁渔通告,发现非法捕鱼、电鱼现象,及时举报!

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营运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镇原”,根据《xxx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xxx市“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市交法字〔2022〕20号)要求,经汇报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道路运输行业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查处”的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的非法营运经营者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三)依法查处和取缔在县城城区和乡镇非法设立的“黑发车”和“黑窝点”,扰乱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厉查处和打击在客运站周边、客货集散地、学校、医院、超市等周边长期非法从事营运的“黑车”。

(五)严厉查处和打击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名义变相从事定线客运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严厉查处和打击长期从事镇原至西峰、西安、兰州、天津、北京等小轿车非法营运行为,并依法予以取缔。

(七)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非法营运“黑车”以及为非法营运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边境贸易逐渐开放,但与此同时,非法运输制毒问题也愈发严重。在这个问题愈发凸显的背景下,我们更加需要关注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近期的研究中,我深入分析了一些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制毒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运输。这些手段包括伪装货物、隐藏毒品和利用特殊运输工具等等。例如,我在一起案例中发现,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将毒品伪装在日用品、食品或者药物的包装中,以此混淆边检人员的判断。另外,他们也会将毒品隐藏在汽车槽或者其他隐蔽的地方,为的就是不被抓捕。这些机智的手段让我对制毒犯罪分子的心思有了更深的了解,也更加警觉地意识到他们的狡猾和危险。只有对这些非法手段有所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制毒犯罪。

其次,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中涉及的走私渠道复杂多样。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相对疏于监管的地区作为制毒物品的转运点,以减少被抓获的风险。例如,他们可能会选择偏远的村庄或者边境地区,甚至是国内外的走私渠道。对此,我们需要加强边防警力并加强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制毒犯罪活动。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制毒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三,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中不乏受害者和帮凶。制毒犯罪活动不仅对社会带来危害,也对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很多参与非法运输制毒的人,并非完全参与其中,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其中。他们可能是某一环节的帮凶,可能是被胁迫或者被威胁的受害者。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背后的原因,对于打击制毒犯罪、保护受害者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加大对非法运输制毒案件中受害者的关注,提供帮助和保护。

第四,加强执法力度是打击非法运输制毒的重要措施。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发现在一些成功案例中,成功的关键往往是由于当地执法机关的不懈努力。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情报收集、加强巡逻和侦察,是打击非法运输制毒的有效方法。同时,执法机关还应当加强协作与合作,通过和其他地区、国家的执法机关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制毒犯罪活动。当地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执法机关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好的装备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反制能力。

最后,教育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公众的认知和意识是打击非法运输制毒的基石。通过增加公众对非法运输制毒的了解,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可以减少受害人数和制毒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这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宣传活动等途径来实现。

综上所述,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提醒我们,制毒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力度打击制毒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通过深入分析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我们了解了非法手段、走私渠道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执法力度和教育宣传的建议。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非法运输制毒,减少制毒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心得体会

摘要: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屡屡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能够认识到制毒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司法机关和公众在打击制毒犯罪中能够采取的一些措施。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是指在无许可的情况下携带、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这类案件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给社会治安留下了巨大隐患。非法运输制毒的人以赚取巨额利润为动力,利用各种手段将毒品从制毒基地运送到销售地点。这不仅导致毒品泛滥,使得毒品成瘾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背后暴露出了制毒犯罪链条的存在。制毒犯罪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包括制毒原料的采购、制毒工厂的建设、毒品的制造、并最终通过各种手段运输、贩卖。这整个过程都需要协调配合的团伙,他们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社交媒体进行交流,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同时,制毒犯罪分子的腐败、贪恋金钱的心态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认识到制毒犯罪的严重性,牢固树立“毒品就是毒品,必须坚决打击”的意识。同时,加强打击制毒犯罪的力度和手段也非常重要。首先,加强对毒品原料的管控,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毒品原料的行为。其次,加大对制毒工厂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摧毁毒品制造的场所。最后,优化公安部门的情报收集和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法律制约力度,提高制毒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打击效果。

第四段:司法机关和公众在打击制毒犯罪中的作用。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高发,需要司法机关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来打击制毒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制毒犯罪的侦破力度,提高犯罪分子觉察到危险时被抓捕的概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起诉和判决。而公众则应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提供线索和信息,阻止制毒分子的行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高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打击制毒犯罪。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加大对制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侦破效果,给制毒分子一个警钟长鸣。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打击制毒犯罪的行动中,通过提供线索、配合警方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最重要的是,政府应该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制毒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全社会的抵制能力,共同营造一个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总结: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需要各方共同合作来打击。只有通过司法机关、公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将非法运输制毒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毒品犯罪愈发猖狂,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威胁。而非法运输制毒案件更是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目标。通过对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制毒犯罪的危害和追踪制毒线索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执行公安任务的必要性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非法运输制毒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威胁。非法运输制毒案件不仅涉及毒品的生产和销售,更意味着在中间环节的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极大的危险。制毒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往往会在运输过程中使用各种伪装手段,使得查获难度加大。而一旦这些毒品流入社会,将会对社会治安产生巨大的冲击,使得社会秩序混乱,员工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打击非法运输制毒案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关键一环。

其次,追踪制毒线索的重要性。通过对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分析,我发现制毒团伙相当擅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他们会利用网络进行交流,通过暗号来规避侦查。因此,只有掌握制毒线索,加强对毒品流向的追踪,才能打破制毒团伙的沉默,成功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然后,执行公安任务的必要性。在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中,公安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成功打击非法运输制毒案件,需要公安部门组织严密的行动,坚决执行任务,确保毒品的安全押解和追缴。执行公安任务需要准确掌握情报,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并在行动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机动性。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才能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此外,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制毒犯罪活动往往具有迅速反应的特点,因此只有高效的团队合作,才能迅速而有效地打击制毒团伙。在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非常重要。公安、边防、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效率。同时,要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提升整个团队的执行力。

最后,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使我深刻认识到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性。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综上所述,通过对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制毒犯罪的危害和追踪制毒线索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执行公安任务的必要性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情报共享,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非法运输制毒案件,维护社会治安。

非法经营隐形眼镜行为专项整治总结

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隐形眼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根据你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隐形眼镜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隐形眼镜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

总结。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专项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105人次,现场监督检查隐形眼镜经营企业6家,清理排查美甲店、饰品店、购物商场等可能存在隐形眼镜经营行为的单位30余家,责令限期整改5家、当场行政处罚(警告)3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开展清理排查。以眼镜店、美甲店、学校周边饰品店、购物商场等可能经营隐形眼镜的单位为重点区域开展了排查清理,未发现有无证经营隐形眼镜的行为,也未发现网络经营隐形眼镜的行为。

(二)紧盯重点开展检查。对辖区6家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经营隐形眼镜的购进渠道、产品合法性以及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5家、当场行政处罚(警告)3家。

(三)抓好法律法规宣贯。面对面向经营单位宣贯了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隐形眼镜经营活动,确保了群众用械安全。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

2.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记录事项不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结合日常监管开展突击和不定期巡查,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强化社会共治,对非法、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辖区内群众用械安全。

交警严查非法行为心得体会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拥堵加剧,不法行为层出不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交警部门加强了对非法行为的严查力度。在我近期的交通出行中,深深感受到了交警严查非法行为的成效,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增强了道路安全意识。

交警对那些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的不法行为进行严查,不仅具有惩戒的效果,更重要的在于让广大出行者增强了对道路安全的意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严查压力后,很多人对违规停车、闯红灯等行为都自觉减少了,这是一种良好的道德教育。

二、提高了交通秩序。

非法行为的存在,是交通秩序混乱的根源。正是因为乱停乱放、违法闯红灯等行为的存在,才会导致道路拥堵、事故频发。而交警的严查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这些不良行为,增强了执法的震慑力,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提高了司机文明素质。

作为驾驶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交通规则意识和文明素质。而在交通严查的影响下,很多驾驶员开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比如很多过路口的小区车辆,以前常常违法闯红灯,现在大家都已经养成了排队等待的习惯,驾驶员对交通状况的观察和调整都有了更加细致的认识。

四、支持了交警队伍。

交警是道路交通的守护者,在严查非法行为的过程中,他们无疚为公安警察科执法,执行执法任务。我们应该支持交警队伍,积极配合交警工作,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和秩序。

五、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

在交通严查的过程中,交警严肃执法,全民支持,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这既是对非法行为的警示,更是对社会文明的倡导。只有让每个市民都具备良好的文明素质,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总的来说,交通严查非法行为,对于维护道路安全和秩序,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断提高自身的交通素质,支持交警队伍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共创和谐安全的城市道路。

非法使用“伪基站”行为的两个刑法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回应打击“伪基站”新型犯罪的现实需要,准确认定罪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针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行为,《意见》并没有对如何认定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做出进一步解释;同时,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但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意见》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到司法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行为的力度和效果,有权机关应当对《意见》的`规定予以完善。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意见》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该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从实践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可以从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数量、手机用户的范围等内容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一方面,上述内容在取证上存在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以发送短信的数量和手机用户的范围判断行为危害公众生活平稳与安宁的程度,更为直观和便捷。

二、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行为如何规制。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经营广告短信群发业务行为,虽然扰乱了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但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行为依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对于该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意见》并没有涵盖,仅规定“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首先,利用“伪基站”设备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对象――手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机属于通信设备,且当前我们使用的手机大多为智能手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手机应当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对手机的控制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利用自身功率优势强行与目标用户建立连接,在此过程中获得手机号码和手机imsi码、imei码等重要身份信息。“伪基站”设备获取了上述两个识别码后就可以随意向目标用户的手机发送内容不重复的短信,对手机实现控制操作。第二,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中断,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部分手机用户甚至必须通过开关机程序才能重新入网。第三,未征得手机用户同意即发送任意内容的短信并强迫手机用户接收。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制的是侵害了一般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的行为,将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的行为认定为该罪,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解释》第三条已经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即“非法控制计算机二十台以上”便可够罪,以本罪处罚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行为在侦查取证和指控犯罪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交警严查非法行为心得体会

如今,交通事故频发,死亡、受伤的人数不断高涨。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非法交通行为的长期存在。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交警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行动,惩治各类非法交通行为。深入参与相关工作的我深刻认识到了什么是非法行为,也体会到了交警严查非法行为的重要性。

“违法五花八门,安全一厢情愿。”违法交通行为往往包括了以下方面: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超载、超速、醉驾、占道行驶、改装车辆等。这些行为让公众的出行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交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交警严查非法行为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行动。而对于这样的行动,我们既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把握,更需要在执行中耐心细致、公正严谨。只有这样,我们才有能力有效冲破陈规,实现非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第四段:加强法制观念,做好辅导教育。

约束也是非常必要的,教育更加不可或缺。通过组织宣传和辅导教育,让广大市民养成要文明驾车的好习惯,让他们认识到文明交通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尊重交通法律,形成人人持证、人人规范、人人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参与交警整治行动,我的心得体会是,文明约束自己、宣传约束他人。我要始终坚持规定的交通法律和标准,认真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协同配合,深入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用合法手段打击非法交通行为,坚定不移地维护每一位市民的安全和权益。

在未来,我们交警要更加用心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每一个市民的安全和平等。我们以自己的行动有力地征服更多司机或行人,让更多人重视问责意识和自我约束,让我们的城市拥有更好更安全的交通环境。如此,才可以促使从文明交通起点,培养出正确的道德和法制观念,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和美好。

非法修改公务数据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华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一审判处10年徒刑,经李华珍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在两天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李华珍在被羁押435天后释放。

年5月10日李华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9月26日李华珍再次被捕。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

一、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该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李华珍系“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医师,说明李华珍有从业资质,故李华珍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李华珍是否遵守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仅是行政违法与否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执业医师除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外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是乡卫生院的医师,其注册地点可能在其乡卫生院,但从1996年6月至事发的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由于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李华珍是否进行了变更注册,因此有两种可能:

其一、李华珍已从乡卫生院变更注册至职工医院,则李华珍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执业医师法》的保护。

其二、李华珍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华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李华珍却一直在执业,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了该《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法》,其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现代刑诉的理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要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即便是李华珍未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以我们说不管李华珍的执业注册地点在哪里,其行为均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李华珍不应因执业注册地点不同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三、李华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华珍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上述三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即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其他两种情形均可要求国家赔偿。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不属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这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再次逮捕问题。

一个被不起诉的人可不可以因原来行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条件只有一个: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决定!

本案中李华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这种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一个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子,影响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一个:李华珍是不是执业医师。若李华珍是执业医师则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则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若李华珍不是执业医师则2001年9月27日就不应释放李华珍!

[1][2]。

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维护我乡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纵深推进“打非治违抓责任”工作,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5月起开展整治行动,行动结束后仍按本方案继续保持开展常态化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全乡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环境。

坚持“疏堵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村、乡直各单位统一协作,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

通过短期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猖獗势头,促进我乡交通安全形势好转,保证城乡客运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任务。

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上路非法营运,包括:车辆无^v^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无牌照或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无^v^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或不按期维护、检测;驾驶人无^v^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等。

以乡集市、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黑车”车主,震慑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聚集点,遏制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的稳定,确保那桃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三、组织领导。

乡人民政府成立那桃乡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整治活动由那桃派出所牵头,那桃司法所、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文化站、卫生院、食药监所、计生所、林业站等各单位配合。

参加联合整治工作的相关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

活动期间分两个行动组,每组7人,由派出所6人、2辆警车,乡政府6人、1辆公务车,乡直其他单位4人分别组成,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要打早打小,对形成涉黑涉恶或具有涉黑涉恶趋向的非法营运组织或个人及时上报自治县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便^v^门及时介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为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联合整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施工车辆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要从创建和谐稳定模范乡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角度,将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的调配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安排,确保整治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明确责任,明确目标,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努力营造整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施工车辆的高压态势。

要自觉服从乡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调度,严格执行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严格执法纪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乡文广站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造舆论声势,为开展联合整治活动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要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的跟踪报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村、各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治活动的始终,使整治活动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整治工作中,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程序及处罚标准依法执法。

对集中整治期间查获的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施工车辆,由派出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先教育、再纠章、后处罚,注意文明语言和文明行为,防止方法简单,态度粗暴。

特别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严防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非法修改公务数据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案例简介】于某系北京宏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11月,市工商局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金网”系统出现问题,大量数据丢失,市工商局遂与北京宏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宏科公司对市工商局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维护,于某是该公司派驻市工商局的项目组负责人。从操作权限上看,于某可以对“金网”数据库进行增、删、改的操作,但是市工商局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对数据库进行增、删、改的操作都是违法的。

年底至二三月间,于某与于鹏密谋商定,由于鹏对外负责向需要解锁的人收取费用后提供所谓的内部处理服务,而于某则负责将交纳费用的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人或个人解锁。被列入黑名单的人不能申办注册新的公司,每解锁一人收费5000元。在这段期间,据于某、于鹏供称共为5人解锁成功,于鹏遂按照约定向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去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月20日,被列入黑名单的崔炳贤通过方其林、李辉、王军成找到于鹏解决此事。年2月23日,崔炳贤将5000元交给李辉,让李辉转交于鹏和于某。2005年2月24日,方其林到海淀工商局继续办理易赏公司注册申请,发现崔炳贤信息已解锁,但随即被工商人员发现解锁异常而案发。

【分歧意见】该案在处理时,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行为人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当认定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规定的严重后果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本案中于某虽然完成了五、六次解锁删改操作,但并无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于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他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于某、于鹏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于某与于鹏共同作案,于鹏对外宣称能够内部运作进行解锁操作,并以此为名收取费用,于某则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删改数据。这些公务数据的建立和删改都是公务行为,需要公务权限才能进行删改操作,于某、于鹏未获授权,擅自删改解锁操作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于某、于鹏尽管进行了数次非法删改数据的'操作,也只是对数名列入黑名单的对象进行了解锁,将数名黑名单上的人从黑名单中剔除,对于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所存储的类似数据而言,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和功能而言,数次非法删改操作,对整个黑名单总体的影响极为有限,其余的黑名单仍然是正常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因此,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后果严重”的程度,故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种意见并不妥当。

本案“金网”数据库的建立,涉及个人诚信体系,有关数据的建立都是各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数据的修改和删除操作也都是职务行为,必须获得授权才能进行操作。从本质上讲,这里的相关数据,实际上就是代表公务行为的一部分。换言之,就是公务行为的数字化。对于这种数字化的公务行为,相关数据的建立、修改、删除等操作,都体现了公务行为的属性,是公权力运行的新表现形式。

于某作为“金网”系统的维护人员,系北京宏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派驻北京市工商局的技术人员,只负责“金网”系统的正常维护,并不是北京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被授权可以对“金网”数据库中的黑名单进行修改、删除的操作。于某明知自己无权对黑名单数据库进行修改和删除的操作,仍然利用自己系“金网”系统维护人员即超级管理员的工作便利条件,进入系统对黑名单数据库中的部分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并与他人共同作案,收取被解锁黑名人员的钱款,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故第二种意见是片面的,只有第三种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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