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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汇总5篇)

时间:2023-10-05 22:17:33 作者:温柔雨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汇总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篇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省粮食局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相衔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从2016年起制定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从2017年起,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省粮食局。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省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通报,并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约谈该市(地)政府(行署)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市(地)政府(行署)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系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201x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x〕9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x年度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x〕14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特点和粮情,按照“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战略,对自治区确定的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完善粮食调控体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13项重点考核事项41个具体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县人民政府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1.自查评分。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简称粮考办)对我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

2.督查考核。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我县进行实地督查考核。

3.部门评审。市考核工作组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根据我县粮考办汇总的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二)计分方法。根据自查自评、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综合计算我县考核成绩。

各成员单位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分别按照30%、10%和60%的得分权重计算。计算方法:县(区)考核得分=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督查考核评分10%+部门评分60%。

(三)评价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县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自评。201x年11月30日前,各成员单位按照《201x年度海原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则》确定的考核目标要求(见附件),完成各部门201x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自查自评和总结报告,备齐佐证资料报送到县粮考办(县粮食局),由县粮考办将自查报告(纸质)和佐证资料光盘报送到市粮考办和其他各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201x年度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督查考核。市考核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中期督查。

(三)部门评审。2021年2月20日前,市考核工作组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结合日常监督考核,将完成对我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审。

(四)综合评价。2021年3月15日前,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市各成员单位考核评审和抽查我县对口部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建议。

(五)考核通报。2021年4月15日前,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县政府通报,作为对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六)考核资料的整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资料整理工作,按照考核细则分工要求,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并及时报送县粮考办,相关配合单位要积极支持牵头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考核资料。

四、考核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各部门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切实推进国家粮食安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达到考核和业务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短板”和风险隐患,对201x年度考核和中期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梳理、认真整改,凡对上年度考核反映出的粮食安全突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在本年度督导抽查中加倍扣分。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必须将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落到科室、责任到人,有专人负责,在强化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随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沟通,将粮考资料报上级对口部门预审、把关,然后报县粮考办汇总。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篇三

第一条

2015

123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周期为每年

1

1

日至

12

31

日。

第四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农委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省统计局盘锦市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盘锦分行、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盘锦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做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处理相关考核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联席会议由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考核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任担任。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区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体系。

第八条

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

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4

30

日前印发。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2

28

日前报送市各牵头部门,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主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政府的自主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区县实地考核,形成检查报告。

3

3

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予以表扬,相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约谈该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对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各部门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篇四

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黑龙江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xx〕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省粮食局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相衔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从20xx年起制定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从20xx年起,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省粮食局。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省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通报,并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约谈该市(地)政府(行署)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市(地)政府(行署)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系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论是在农业问题还是在非农业问题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自我保护主义倾向,而且这种保护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甚嚣尘上,粮食问题也就在这些以邻为壑与“零和”博弈的生态中被罩上极度不安的阴影。

第一,农业补贴。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每年为本国农民提供高达3000亿美元的补贴,扭曲了农产品贸易的条件,直接伤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生产。

第二,贸易限制。为了保证本国的粮食供应,从去年以来,阿根廷、乌克兰、印度等国政府先后推出限制粮食出口的措施。

第三,生物加工。为了减轻石油等能源价格上涨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压力,不少国家走上了替代性生物清洁能源的道路。第四,海外屯田。出于规避高额进口成本和粮食出口限制所导致的市场担忧,日本、韩国、印度及中东国家等近年来大举在海外购买耕地种粮。

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是篇五

目前,我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即将进入市级自评阶段,请各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17个部门(单位)《关于开展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冀粮检〔2016〕7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评打分,客观真实地反映粮食安全责任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统一自评报告格式,规范打分依据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便于各市撰写自评报告,我们制定了自评报告的参考式样(见附件),供各地参考。自评报告由文件正文和附件2部分组成。

(一)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自查评分情况、定性考核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关整改措施、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六个方面。

(二)自查评分表。根据《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我们制定了《xx市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自查评分表》。各市在自查评分时,要如实填写自查评分表,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对于减分事项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具体举措,明确整改时限。各市的自查评分表要用a3纸打印,并作为自评报告的附件附后。

(三)自评打分依据材料。自评打分的依据全部作为自评报告附件,单独汇编成册,包括封面、目录、正文3部分。按照自查评分表中的55项年度考核目标任务,逐项提供自评打分依据材料。每项打分依据材料需设置文件资料清单,如“(1)耕地保有量文件资料清单”,清单需注明“编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等信息。定性考核指标的相关工作资料要单独装订,汇编成册。

近期,一些市在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预考核工作时,对冀粮检78号文件附件1《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中的考核计分方法存在疑问,集中反映在市级自查评分中是否要对定性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现明确,市级政府在开展自评时,只对定量考核指标打分,不对定性考核指标打分。由省农业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粮食局分别对相关定性考核指标进行评估打分。各市对定性考核指标的工作情况在自评报告中要单独反映,并附相关资料,作为省有关部门定性考核评价的依据。

各市的。自评报告要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评报告及其附件等全部文件资料需提供电子版(可以是扫描件pdf格式),存储光盘随正式文件、纸质材料一并于20xx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同时抄送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报送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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